为进一步维护本市道路交互与通行秩序,确保广大市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西安市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条例》、《西安市查处摩托车和非机动车非法载客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通告如下:
一、禁止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
二、禁止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不戴头盔上道路行驶;提倡电瓶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乘车人戴安全头盔。
四、禁止电瓶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占用公交专用车道、应急车道。
五、禁止电瓶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违法实线变道、违法强行变道、违法连续变道。
六、禁止电瓶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闯红灯、逆向行驶,违法载人,超员载人。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瓶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瓶车可以载1名不超过12周岁的儿童,6周岁以下儿童应当乘坐在固定座椅内。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七、禁止电瓶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无牌违法上道路行驶,使用过期的临时号牌或者假牌、套牌。
八、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观尺寸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电瓶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九、禁止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瓶车从事非法营运。
十一、摩托车驾驶人有本通告第一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摩托车驾驶人有本通告第二条至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我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十二、电瓶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有本通告第二条至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处批评教育、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电瓶车、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电动车。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通告第八条的,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十三、驾驶电动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瓶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载客行为,依法扣押车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上下班高峰期在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站、地铁站、批发商业市场、商场、医院、学校、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流密集场所周边非法载客的;
十四、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有本通告第十条情形之一,且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依照我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对其并处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及其他交通参与者,应自觉遵守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人民警察指挥。对于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查处信息,将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交通安全不容忽视,交通违法必须杜绝。提醒广大电瓶车、电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为了自身安全,家人幸福,务必守法驾驶,安全出行。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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