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完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明确报备主体、精简报备材料;加强电瓶车准入认证,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铁路客运全面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差旅报销更便利……11月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3项电瓶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等一批法律和法规正式施行,为群众便利生活、安全出行,经济社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11月1日起,3项电瓶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正式实施,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了重要的公告,明确加强电瓶车产品准入有关要求及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措施。
我国电瓶车社会保有量超3.5亿辆,2023年规模以上企业累计生产电瓶车4228万辆。当前,电瓶车行业出现了产品本质安全水平不高、违规篡改现象普遍、企业质量保证能力不够、产业体系不合理等问题。
工业与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有关负责的人介绍,本月起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聚焦电瓶车电气安全、充电器安全和锂离子蓄电池安全三个方面。
《电动自行车电气安全要求》修订对相关安全指标进行了细化和强化。例如,进一步细化了主回路的界定和布线要求,从技术层面要求车体内部高电压部分(驱动电路)和低电压部分(控制电路)需进行分离,以减少绝缘老化和漏电风险。此外,还加强了电池短路保护要求,针对导线连接部位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接触电阻限值,有效防范因电气线路老化和短路引发的火灾事故。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修订重点加强车辆充电安全性,禁止车载充电器形式,增加永久性耐高温编码标识要求,增强产品溯源性。
当前,电瓶车使用的蓄电池主要有铅蓄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两种。国内主要电瓶车品牌发布的电瓶车新车型,配备锂离子蓄电池的比例已超越20%。“《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安全技术规范》不仅规定了电瓶车用锂离子蓄电池单体的安全要求,还从电气安全(包括过充、过放、外部短路、温度保护等)、机械安全(包括挤压、加速度冲击、振动等)、环境安全(包括低气压、温度循环、浸水等)、热扩散、互认协同充电、数据采集、标志等7个方面设置了电池组的产品安全准入门槛。”工业与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有关负责的人介绍,“同时规定,电池组应具有唯一性编码,并且编码标识需要采用耐高温(950℃)材质,即便发生火灾也能够直接进行追溯。”
据市场监管总局统计,截至今年9月,全国共有503家生产企业获得电瓶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证书1.2万余张。据相关法规规定,11月1日起,对新提出认证委托的电瓶车,应符合前述强制性国家标准及修改单要求,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电动自行车获得CCC认证需要经过4个步骤。”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有关负责的人介绍,首先企业需提交认证委托的相关材料,认证机构受理;其次由指定实验室对有代表性的样车进行型式试验;再次认证机构将派出工厂检查组到生产现场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进行全方位检查;最后经过综合评价合格,才会颁发CCC认证证书。此后,认证机构还要进行获证后监督。
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强化电瓶车登记上牌管理,严格核验销售发票、产品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自11月1日起,对2024年10月31日前销售的、因未完成认证变更而暂停认证证书的电瓶车可办理登记上牌;对2024年11月1日后销售的、不具有有效认证证书的电瓶车不予办理登记上牌,并将有关线索及时移送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记者 刘温馨、林丽鹂)
11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应对法》)正式施行,通过总结应对实践经验、汲取事件教训,健全管理与指挥体制,完善全链条的突发事件应对制度体系,将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建立协同应对机制等总结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
“《应对法》增设专章对管理与指挥体制作出系统规定,明确跨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及协同应对机制。”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
此外,为确保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及时上传下达,本次修法还推动进一步畅通报送渠道、完善发布机制,规定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要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信息。同时,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和决定、命令、措施等信息;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支持新闻媒体开展采访报道和舆论监督。
“本法增加规定了国家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对未成年人等群体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明确为受突发事件影响无人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提供及时有效帮助。”应急管理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这个的人说,同时还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各类人群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考虑到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往往情势紧迫,对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应对法》增加规定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因素”,做到过罚相当,鼓励一线干部在临机处置时勇于担当作为;考虑到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公民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人身、财产损害而采取避险行为的情况,在本法中增加与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衔接性规定,为公民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开展自救互救、减少损失提供法律依据。(记者 刘温馨)
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自2024年11月1日起,《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
坚持“有件必备”,提升报备规范化水平,《条例》规定,精简报备材料数量,将报备材料由一式十份调整为一式三份,并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减轻制定机关工作负担。另外,针对一些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条例》明确了15日的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时限。
坚持“有备必审”,提升审查科学化水平,《条例》规定,增加审查方式,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完善审查事项,将是不是满足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不是满足立法目的和真实的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增强审查科学性,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能够最终靠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坚持“有错必纠”,提升纠错精准化水平,《条例》优化移送审查程序,并对规章纠错程序进行完善。审查发现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能够最终靠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进行纠错,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下一步,如何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着重关注地方和部门立法与上位法不一致、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损害营商环境等问题,加强对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问题研究,视情况开展联合审查、专项审查。”司法部负责这个的人说。(记者 张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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