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优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督总局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进行了修订,形成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TSG 81—2022),该规程自
工厂厂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从事加工、组装等的制造厂厂区,港口(码头),铁路货场和物流园区。
旅游景区,指有明确管理边界,纳入风景游览区、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范畴管理的区域。
第三点,对于两种车辆——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做出了新规。
1、叉车电池仓与发动机上盖,需要有固定装置。这个一般在叉车出厂时,都有限位装置,不过往往在使用的过程中,疏于维护管理。按照新规范,用户必须及时维护,否则就是违规。
罩壳打开后由于意外关闭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的,应当在罩壳处(如牵引蓄电池或者发动机罩)设置防止意外关闭的装置,并且永久地固定在车辆上或者安装在车辆的安全处。
(10)应当设置司机权限信息采集器,通过指纹、虹膜、人脸特征等生物信息或者磁卡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唯一绑定的媒介,验证司机操作权限,当该采集器失效、拆除或者司机信息不正确时,车辆不能启动。
3、 AGV、无人叉车或别的类型的自动化车辆,也纳入叉车检验测试的范围。
本规程中机动工业车辆指叉车。叉车,指可由司机直接操纵(含遥控),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起升到一定高度进行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包括平衡重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侧面式叉车、插腿式叉车、托盘堆垛车和三向堆垛式叉车。
注1-1:参照有关标准,安装在货叉架或者货叉上的可拆卸式属具,不视为叉车的一部分。
4、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进一步对蜂鸣器,倒车后视镜有明确要求,同时接受视频装置作为安全设备。也对下降失速的安全保护提出了要求。
(1)乘驾式叉车和观光车辆应当设置由司机控制、能够发出清晰声响的警示装置(至少包括喇叭、倒车蜂鸣器),其中,设计为司机侧站或者侧坐驾驶的叉车可不设置倒车蜂鸣器;
(2)观光车辆应当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坐驾式平衡重式叉车和侧面式叉车应当设置一个或者多个后视镜。如果采用摄像显示装置代替后视镜,应当能满足后视镜的同等功能;
(3)前风窗玻璃应当设置刮水器,刮水器应当可靠有效,且关闭时刮片能自动返回初始位置。
(4)应当设置下降限速装置、门架前倾自锁装置,如果下降限速阀与升降油缸采用软管连接,还应当有防止爆管装置;
在用叉车的定期检验每2年1次;在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定期检验每年1次。
注4-3:检验报告中的下次检验日期精确到月,只填写至下一检验周期对应年度的当月。下次检验日期以首次检验或者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逾期检验而变动。使用单位确有需要且与检验机构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下次检验日期,但不得延长检验周期。
其他《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作业规程》(TSG 81—2022)内容已上传附件,请自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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