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在我国普及程度慢慢的升高,停车紧张的矛盾日益凸显,由此带来的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有理变无理。
前不久,福州某小区业主因为霸占车位的车主拒不挪车,于是叫来叉车将霸占位车辆扔进河里,相关视频引发社会关注。事情发生后,很多网友留言指出,该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但也有不少网友称,车位业主做了自己想做而不敢做的事。
福州某业主提供的一段视频中,一辆叉车叉着一辆小轿车来到桥边,随后这辆小轿车被丢入水中,旁边还有一个人在用手机拍摄。视频中的丢车地点就在福州市苍山区的流花溪河段。那么这辆小车为何会被丢入溪中呢?
视频中的男子说,他的车位被这辆小轿车占用。他联系到这辆车的主人,对方没有移车,于是他就叫来叉车,把这辆小轿车丢到了流花溪里去。
事发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第二天中午11点10分左右,丢入流花溪的小轿车被打捞上来拖走。
那么,这位业主为何需要采用如此极端的做法呢?据小区业主介绍,被占车位的主人林某凯就是该小区的业主,11月17日,他发现了自己车位被占之后,多方联系车主未果,同时又向社区物业人员求助,但两天之后仍未得到解决,于是在19日晚,他就自己雇了一辆叉车,将占位车辆扔到了河里。
11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发布了重要的公告:19日23时许,福州市公安局金山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其停放在仓山某小区地库内的车辆被丢入河道,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报警人陈某根(男,35岁,福州人)于11月18日17时占用林某凯(男,47岁,福州人)地库车位。11月19日22时许,林某凯在联系不上陈某根的情况下,雇请龚某强(男,38岁,四川人)驾驶叉车将陈某根的车辆叉走并丢入河道。目前林某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叉车司机龚某强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车位被占用,事件中的林某凯选择雇叉车将占位车扔进河里的办法来解决争端,这样的行为不仅进一步激化矛盾,还触犯了法律。来听听专家的解读。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谢鸿飞:从第一个层面来说,林某就是故意把别人的汽车通过叉车扔到河里,对别人的汽车所有权造成了损害,所以首先他触犯了治安处罚法。按照刑法的规定,如果林某是故意的,以损害他人的财产为目的实施了这样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考虑汽车价值非常严重,所以林某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因此公安机关会对他进行刑事拘留,这确实是有法律依据。
该事件引发了网络上不少网友的关注和讨论,专家这样认为,陈某根占用车位侵犯林某凯权益,但是林某凯私自将占位车辆扔入河里并不能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相反还侵害了他人的权益,这种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谢鸿飞:仅仅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情况下,还有一种情况,这是民法典新增加的一种情况,如果某一个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情况非常紧急,确实来不及要报告公权力机关,比如报告、通知公安,在这种情况下,他为保障自己的民事权利,才能够采取侵害别人民事权利的方式来保卫自己的民事权利,他一定有个前提——情况紧急,来不及联系公权力机构。
专家表示,事件中占用他人车位的另一方陈某根,在这起案件中不仅造成了自身财产的损失,占用小区内他人的停车位,同样适用于民事侵权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谢鸿飞:从民法这个方面来看,构成侵犯权利的行为,应当及时挪车,如果他没有挪车,比如本案中,林某凯通过叉车帮他挪了车,因此支付的费用,陈某根也需要承担。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如果陈某根的性质比较恶劣,以致林某和他沟通的时候拒绝挪车,若还有一些过激行为,如果有损公共秩序,小区停车的秩序,他的行为还可能构成违反治安处罚法,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刑事法学教研室主任 高瑞祥:这起案件目前尚在侦查阶段,有待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讲,注定是两败俱伤。
上述事件现在仍在调查阶段。在北京的一个小区停车场,也曾发生过令人咋舌的一幕,一辆汽车接连四次撞击一辆停在车位里的轿车,原因同样是因为车位纠纷。
2021年6月2日深夜12点,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停车场,一辆红色轿车接连四次从侧面撞击一辆停在车位里的白色轿车。被撞轿车的车主吴先生说,撞他车的是一辆红色东风日产汽车,车主他不认识。不过,吴先生怀疑,这件事与他接到的挪车电话有关。
商某衡,是红色东风日产汽车的车主。当天晚上12点多,商某衡回到小区,看到自己的固定车位被吴先生的车占了,就打电话请吴先生挪车。商某衡说,吴先生不但不挪车,态度还特别蛮横,于是,一气之下,就开车连续四次撞向吴先生的白色大众汽车。
吴先生说,自己并不是故意占别人车位不挪车,而是在事发前半个月,社区物业取消了固定车位,并清理了地锁和占用车位的物品,因此他不挪车也合情合理。
经过鉴定,白色大众汽车的维修费高达2万多元。因商某衡主观上故意撞击他人车辆,受损车辆不在保险理赔范围。2021年6月16日,经调查走访、视频取证、车损鉴定等工作,北京朝阳警方依法对商某衡予以刑事拘留。
故意撞击他人车辆,以上描述的案件中的商某衡,最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那么遇到类似的情况,该怎么样正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专家表示,在此类纠纷中,许多车主由于车位被占用,如果与占用车位的车主沟通挪车无果,由此对生活和工作造成的影响,能要求侵权一方进行赔偿。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刑事法学教研室主任 高瑞祥:车位权利人首先能够直接进行自力救济,通常是与占有人联系协商。协商过程中,车位权利人可以寻求获得物业公司、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
经自力救济等方式仍无法顺利取得被占用车位,作为权利人,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赔偿因他处停车而支出的费用等损失。
此外,在车位占位纠纷中,物业机构也应当依据法律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于业主享有的车位进行一定的保护,防止其他车辆使用人使用业主的车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谢鸿飞:对小区进入车辆管理,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起这个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这样的职责,其实物业公司也构成一个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记者梳理新闻媒体报道发现,近年来,因为车位占用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有些人采取了泄愤般的报复手段,如在车上涂画、泼洒污物、堵塞排气管等破坏车辆的行为,进一步激化矛盾,并无益于纠纷的解决。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刑事法学教研室主任 高瑞祥:维护自己的权益,必须以合法的方式来进行,不能以暴制恶,使得有理变为无理,维权变成违法,例如将车辆拖入河中,以及划车身、扎车胎、砸车窗等行为,明显背离了排除妨碍的需要和目的,已经侵犯到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
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要用合法的手段,同样,制止违规违法也不能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理由,造成损害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再来看另外一起由停车引发的案件。
山西阳城的杨先生由于加班,回到家时已经很晚。到家的时候,小区已无空车位了,于是他就将车停放在了小区道路一侧的人行道上。
为了不影响其他人交通,第二天早晨杨先生还特意起了大早,早晨6点就去挪车,可是当他走近自己的车辆时,看到的一幕却让他十分气愤。车漆被划伤多处,还被写上了“违停”两个字。
接到报警后,当地警方随即展开调查,然而调取事发地的公共场所视频后却发现,杨先生停车位置的公共场所视频正好被大片树叶遮挡,根本没办法看清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原来杨先生居住的这个小区车多停车位少,晚上开车回来晚的业主,很多时候都面临没有停车位的问题。无奈之下,业主只能就近停到小区外面的马路边上,但就是这样的位置,回来晚的业主也不好找,很多时候只能见缝插针,车辆一半停到马路边上,一半占用了人行道。
这次,办案民警终于掌握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作案时间及作案路线等相关情况。
经过调查,民警确定了这名嫌疑人为田某强并将其抓获。经查,田某强由于早晚经常出门散步,因不满他人将车辆违停在小区门口的人行道,因此用路边的小石子将车辆划损,并写下“违停”字样,今年9月到10月期间,短短一个月内,累计作案30多起。
阳城县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李伟峰:在本案中,田某强多次损毁他人小车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对这种行为,我们也依法采取了刑事措施。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平时要养成文明、依规停车的良好习惯。不要学习田某强的这种行为,遇到事情不要意气用事,最终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买单,而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做遵章守纪的文明市民。
公安部统计多个方面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11月底,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已超越5亿人,机动车保有量达4.15亿辆。在许多城市,车位配比失衡、资源利用率不高加剧了停车难题。专家这样认为,化解停车矛盾纠纷,还需要从制度、建设等层面多方协作。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刑事法学教研室主任 高瑞祥:当前占用他人车位的现象频频发生,公安机关应当在妥善区分治安案件与民事纠纷的基础之上,充分的发挥职能,作出有力回应,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这两年在高铁霸座现象的治理经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 谢鸿飞:比如在立法上可优先考虑,乱停车性质非常严重的行为,是不是能把它按道交法这样的规则来处理,进行罚款,更重要的是,能采用扣分等措施。
从根本上杜绝因占用车位的矛盾激化造成极端后果,需建立更完善、高效、更及时的纠纷解决机制、诉求回应机制,填充执法空白,才能定纷止争,而另一方面,还需从源头上加大基本停车位的供给。近年来,为了应对车位供给不足的情况,各部门各城市也在积极探索多方位的停车解决方案。2021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近年来,一些城市开始探索多种方式缓解停车难问题,例如设置“潮汐车位”,提高新建商品房配建停车位指标,如上海市出台的《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于今年初施行,明确新建商品房配建停车位不低于一户一位。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公安刑事法学教研室主任 高瑞祥:这也折射出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车位的配套供给,这需要政府部门建筑企业的进一步统筹资源,缓解停车难的困境;二是小区的规范管理,这需要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积极作为,依法依规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秩序;三是公权力及时介入;四是法制观念的普及,需要继续加大普法率,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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