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以来,因为职能范围的调整,在实践中,部分法律和法规不明确,一些基层的市场监管同仁对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范围还需厘清。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局通过官网公众留言系统对相关特种设备的监管范围进行了明确。
根据特设法,民用机场专用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列入特定种类设备监管范围。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中目录不包含叉车,请问总局领导,民用机场是否算三区范围,用于叉运航材的叉车应列入监管吗?
按照《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安全监管由民航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请咨询民航管理部门。
我市某旅游景区使用一种名为“电动小火车”的设施载运乘客用于旅游观光,该“电动小火车”没有地面轨道,牵引车头为3个车轮,牵引车厢为4节,满载最大运行速度为6km/h,乘员为16人。
(1)该“电动小火车”在旅游景区观光使用,应属于特定种类设备监管范围,同时其技术性能应满足旅游观光列车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2)该“电动小火车”虽然在旅游景区观光使用,但其产品属于游乐设施的范畴,因其最大运行速度未达到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定义(设计最大运行线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的要求,所以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请问:上述两种观点哪个正确?
我们在监管过程中遇到一个问题,某工厂自购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在自己厂区使用,对于该车辆有两种意见:1.由于该车属于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该厂区不属于旅游景区,该车在该厂区不做旅游观光使用,因此不能作为特种设备监管。2、该车尽管名字中有旅游两个字,但是只要在三区内使用就要作为特种设备监管,该工厂厂区属于三区,因此需要监管。以上两个观点应该以哪个为准?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场车和“三区”并无对应关系,在“三区”使用,即应纳入监管。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里面的“等”怎么理解,如一个在路边经营的门面(无围墙),只在本门面使用的厂(场)内机动车辆(叉车),或在小区内使用的观光车属不属于在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界定。具体问题,请与当地市场监管局沟通。
按照场车的监察规程,我们只负责“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场车检查。那么没有生产行为的经销公司、物流企业、仓储企业、码头港口等等是否需要我们按照特种设备来监管呢?
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具体定义不是很明确,我们后续在修订《场车规程》时予以具体明确。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义,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请问在学校、石材城等场所使用的叉车是否属于定义所指的“等特定区域”。
学校不属于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三区”以外的场车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具体定义不是很明确,我们正在修订《场车规程》,修订时予以具体明确,并给出具体定义及范围。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检查中发在超市、药品批发企业,废品收购企业场所使用的叉车,在不在监管范围?
目前《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对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具体定义不是很明确,我们正在调查研究,后续在修订《场车规程》时予以具体明确。
对4月26日前签订的非医用口罩出口合同,生产厂商是否需要列入医保商会公布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法。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实施。”
法条中所说的“市政工程工地”具体定义是什么?“有关部门”是哪些部门?哪些属于市政工程工地?比如国家牵头的高速公路建设,电力设施的建设所用的特种设备由谁来监管?
我公司在一家物流园园内租赁的门头,用于快递装卸,该叉车是否属于三区监管范围?
有一企业使用的型号为:NDC-L16-1600D的AGV机器人设备搬运货物。经查,该型号的AGV机器人设备采用林德L16叉车主体,移载方式为:落地后叉式;最大搬运货物1600KG;提升高度1.9米;提升方式:液压;驱动动力:铅酸电池。制造厂家:广东嘉腾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据该企业介绍,此类AGV机器人设备利用激光导航和软件技术使得叉车主体行进、避障和作业,是机器人范畴,不属于特种设备。但是,执法人员觉得该设备虽然起名为机器人,但设备主体为叉车,有货叉和门架,符合叉车功能,只是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更高罢了,依然属于特种设备。请问类似机器人设备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叉车,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谢谢!
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定义和范围,应纳入监管。
近期一家纸制品企业,在购进几台叉车中,向经销商的叉车订单中,将叉车[产品合格证中设备品种(名称)为叉车(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货叉属具更换为卡斯卡特24H-RCF-B003-XO1纸卷夹)的属具,请问:将叉车货叉属具更换为纸卷夹属具后是否还是特种设备,属于辖区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监管范围呢?另问:纸卷夹属具是否还是属于货叉属具?
按照现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的监管范围和定义,将叉车货叉更换为纸卷夹,不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一百条规定,军事装备使用的特种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因此,军队生活区使用的特定种类设备应该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范围。但是,对于无法进入的军事禁地,建议与军队协商监管职责。
油气田站场内管线是否属于特定种类设备,按照何种类别进行管理,是否需要办理注册使用登记及开展定期检验?
请按照管道设计所依据的标准和《特定种类设备目录》判定;集束管道不在目录范围内。
原标题:《这些车辆是否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范围?总局权威答复了》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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